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集中討論修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初稿)》(以下簡稱《條例》)。據悉,強制招標范圍將不會定得太寬,僅限于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國有資金且國有資金占控股地位的項目,以避免因強制招標范圍過寬而可能導致的法不責眾。
《條例》還決定將實踐證明采用招標方式有利于提高整體效益的項目納入強制招標范圍。對于目前尚不具備條件、還處于改革過程中的項目,例如工程咨詢、項目管理、政府投資項目選址、代建單位選擇等,暫不作強制性要求,或原則規定采用招標等競爭方式。此外,《條例》要求將與工程建設無關的貨物及服務,例如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的采購等納入強制招標范圍時,要處理好與政府采購法的銜接。
討論會上,與會者建議《條例》把招標方案核準作為一項獨立的行政許可制度確立下來,與項目審批(核準)管理區分開。建議《條例》進一步明確不招標的條件與范圍,如允許某些緊急、應急項目經省級以上政府批準可以不招標等。
與會者認為,《條例》要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管:一是逐步整合各部門、地區、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組建開放共享、跨部門跨地區的統一專家庫;二是進一步嚴格評標專家責任,對于違法違規、不公正評標的評標專家,可以給予通報批評、一定期限內禁止參與評標、直至取締其評標專家資格等處罰;三是建議將強制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評審費交由行政監督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或中介組織統一發放,對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專家可以少發或不發,這樣有助于防止評標專家受利益驅動,無原則地按招標人意愿評標。
《條例》將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與會者建議,對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招標義務,從而導致招標無效的,對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罰款額度可從目前不超過3萬元提高到10萬至20萬元,必須加大違法成本。
與會者普遍認為,《條例》應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下,作出必要的制度創新。例如,確立招標投標統計報告制度及信用評價制度,為建立招標投標信用懲戒機制提供制度保障;明確招投標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從源頭上規范招投標行為;建立電子招標制度,為電子招標提供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