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6-08-29 瀏覽:2548
重大項目實行“環境監察”
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是否切實執行環境保護的相關措施,對于預防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安全來說至關重要。在《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中,深圳借鑒香港開展“環境監察”的經驗,規定對重大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環境監理制度”,這在全國建設項目管理的立法領域尚屬首創。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監理機構,對項目施工過程中防止和減少環境污染以及生態破壞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施工進行現場檢查,包括減少環境污染、防止生態破壞、保護水土流失等方面的措施,一旦發現問題,監理單位必須及時向環保部門通報,由環保部門立即對建設單位做出查處。
據了解,“工程環境監理制度”已先后在深圳港鹽田三期續建工程、東部華僑城、西部通道側接線等重大建設項目中開展試點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隨著《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這項制度將逐漸向更大范圍的建設項目進行推廣。
出租土地承擔法律責任
土地租出去了,業主不能只管收租金,一旦出租地上出現環境違法行為,除了施工單位要受到懲處,土地所有者今后也將受到責任追究。
《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用于禁止建設的項目;不得將產生污染的設施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給無相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者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處最高10萬元的罰款。
環境違法罰金大幅提高
據了解,在深圳市以往的環境違法案件中,無論建設項目的投資額多大,最高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遠遠達不到有效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的目的。新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在提高環境違法成本方面做出重大突破,將對建設單位的最高處罰金額大幅提高到100萬元,這一數額是目前全國環境違法處罰金額中最高的。
條例中列舉的可能遭到重罰的環境違法情況包括:建設單位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評價文件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經營、使用;對環境污染有影響的項目,未按規定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或者未通過驗收,擅自將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等多種情況。
檢察機關支持受損害公眾提起訴訟
深圳市環保局介紹,在以往因建設項目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中,權益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合法環境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條例對此也做出了規定加以改善。
《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產生環境污染,對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當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損害到公眾民事權益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深圳市環保局表示,由檢察機關動用公共權力支持公眾訴訟,將有效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同時提高建設單位對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的重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