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要開工,必須先交工程總造價3%的工資支付保證金!昨日(8月21日),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湯維英帶隊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執法檢查組在廣州進行了執法檢查。記者從有關部門的匯報中獲悉,建筑施工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近期可能在全省頒布實施。目前相關規定正在征求意見。
建設領域向來是“欠薪”的高發區,因農民工用工量大,以及施工企業仍沿用過去松散的、不確定式的、和短期行為等不規范用工模式,所以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尤為突出,并引發了不少糾紛和沖突。關于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省建設廳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在今年5月23日就已完成了《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并向包括廣州市在內的各大城市征求意見,可能于近期內在全省頒布實施。
據介紹,《征求意見稿》規定所有在廣東省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均應實行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制度具體實施辦法是,建筑施工企業在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預先設立銀行專用賬戶,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從首期應付工程款中預先撥付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該賬戶,作為按時足額發放工人工資的保障;在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工人工資,并符合保證金提取條件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企業開戶銀行將相應資金撥付到工人個人賬戶以發放被拖欠的工資。
《征求意見稿》規定,工資保證金的數額為工程總造價的3%,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未設立保證金專用賬戶或資金未能全部到位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保證金專用賬戶內資金及利息為建筑施工企業所有,由專用賬戶存儲,專款專用。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向銀行出具相應的提取或銷戶公函,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提取、挪用賬戶資金或核銷賬戶。工程竣工驗收后,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證金退款申請。
《征求意見稿》明確,因建筑施工企業拖欠工人工資而引發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委派的負責人未在24小時內到現場協助處理事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