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造價總站近日發出《關于執行2006年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補充通知》(粵建造發[2006]003號),對廣州市造價管理站等就貫徹實施2006年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工作中,反映關于工程排污費的內容等問題作出補充規定:
工程排污費(含施工噪音排污費)列入規費。指排污者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規定繳納的工程排污費用。2006年省建筑、裝飾裝修、安裝、市政、園林建筑綠化工程綜合定額的工程排污費計費標準,按當地政府部門有關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之和的0.33%計價。
另外,取消2006年《廣東省裝飾裝修工程綜合定額》第17.0.6條和附錄2第2.0.2條“工程造價鑒定時,可按其上下限平均值計算”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