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勞動法頒布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為了使各級人民法院正確理解適用和貫徹執行勞動法,統一執法標準,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陸續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以加強對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有效地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保護了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有望年內出臺。
2000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2001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程序和實體方面就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審理、執行工作中的一些疑難問題及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切實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據新形勢起草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并已通過網絡和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該解釋主要針對當前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實踐中面臨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如:對因工資性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履行勞動合同收取的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社會保險糾紛,企業改制產生的勞動爭議糾紛,等等。目前,該解釋正在深入研究和修改中,有望在今年內公布實施。
在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加強審判工作指導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央有關政策精神,還適時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提出要求。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的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糾紛的勞動爭議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審判、快執行,及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依照有關規定,實行減、緩、免訴訟費用,擴大司法救助范圍,確保經濟困難的勞動者及時得到司法救助。最高法院2004年10月公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建設工程中應當支付的人工費、材料費等實際支出費用,賦予承包人享有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受償的權利,有力地促進了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的及時處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