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施工用臨時設施的建造活動,遏止假借建造臨時建筑進行違法建設的行為,提高全市建筑工程依法建設和文明施工的水平,廣州市建委近日發出《關于加強施工用臨時設施建造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784號),要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工程在申請施工許可前,建設單位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取得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后,方可建造施工用臨時設施。施工用臨時設施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實施。
廣州市建委要求,施工用臨時設施包括工地圍蔽、出入口、場地內道路、臨時水電設施、排水設施、工地辦公室、工人宿舍、廚房、廁所、倉庫。施工用臨時設施的建造必須符合標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巡查施工用臨時設施建造現場時,應當檢查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發現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擅自建造施工用臨時設施的,或者實施施工用臨時設施以外的工程施工的,應當作為違法建設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