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5-09-23 瀏覽:4425
據介紹,盡管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建設部已對出讓風景名勝資源的相關問題進行過解答,但一些地方仍以招商引資為名,將風景名勝區景點經營管理權整體轉讓給企業,有的把風景名勝區門票收益權轉讓給企業,有的將風景名勝區保護監督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仇保興強調,在風景名勝區的經營管理上,也就是經營權的轉讓方式中,有幾條底線是不能突破的:
一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不能有任何削弱,更不能做任何轉移,風景名勝區不能交給企業管理。
二是絕不能在核心景區推行任何實質性的經營權轉讓。
三是對已經開發、成熟的景點以及其他重要的景點,不允許轉讓其經營權。
四是風景名勝區的大門票不能讓公司壟斷,或者捆綁上市。
對于可以進行市場化運作的項目,仇保興解釋是那些在風景名勝區外圍或邊緣,或者是比較次等的以及風險較大的資源開發和景區內的旅游設施和服務項目,如賓館、索道、綠化等。但要按照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三權分離的原則,對可經營的項目實行特許經營。
對于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的當地原住居民和農民,各地應該制訂相應的優惠政策。仇保興表示,建設部不久將頒布風景名勝區特許經營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