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5-07-05 瀏覽:4092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從源頭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的有效措施,對于完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具有重要意義。建設部近日發出《關于嚴格實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通知》(建質電[2005]46號),提出嚴格實施該項制度的有關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要嚴格依法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自2005年7月14日起,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通知要求,各地要認真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動態管理工作,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通知強調,各地要嚴格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程序、時限和條件,對于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堅決依法清除出建筑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