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7-10-16 瀏覽:4883
深建協字(2007)第065號
關于印發《深圳建筑業協會建筑施工機械管理與
租賃分會章程》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維護建筑施工機械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施工機械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深圳建筑業協會建筑施工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章程》本會予以核準,現予印發。
此通知
深圳建筑業協會 | |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
深圳建筑業協會建筑施工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的名稱:深圳建筑業協會建筑施工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深圳建筑業協會的分支機構。以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機械租賃企業為主要會員,是既有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專業性的、又有建筑機械租賃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與發展,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倡導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提高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水平,促進建筑機械租賃行業的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上受深圳市建設局指導和監督管理,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深圳市紅荔西路7022號魯班大廈23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行業有關法規、標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有關規定。
(二)研究國內外建筑機械管理、使用及租賃方面的理論、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建筑機械租賃管理的法律、法規,促進建筑機械租賃行業發展。
(三)組織制訂建筑機械租賃市場規則,規范建筑機械租賃企業行為,促進建筑機械租賃行業自律。
(四)組織會員參觀和考察;開展設備管理經驗交流和表彰活動;進行設備租賃與調劑服務活動;增進國內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舉辦各類培訓班、專題研討班,進一步提高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水平和廣大機務戰線職工的技術素質。
(六)為會員提供建筑機械租賃需求信息;提供建筑機械管理技術及法律、法規等咨詢服務。
(七)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八)承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建筑業協會委托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機械租賃企業、建筑機械生產供應商等。
個人會員:在本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經驗的,從事教學、理論研究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企業負責人。
擁護本會的章程,自愿申請加入并經批準的上述單位和個人,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受深圳建筑業協會委托發展會員,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提供有關信息;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深圳建筑業協會審查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工作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深圳建筑業協會提名推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深圳建筑業協會審查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深圳建筑業協會審查批準同意后方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負責人。
本會負責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工作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受深圳建筑業協會委托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受財務審計,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深圳建筑業協會的監督,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