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19-08-16 瀏覽:6021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了預防和減少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遏制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等有關規定,我廳制訂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徑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5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下設施以及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的地質條件,如巖溶、地下暗河(涌)、軟弱巖土、花崗巖殘積土、承壓水層等,流土管涌滲漏變形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的建議。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設計交底時,設計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作出特別說明。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根據工程實際特點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造價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對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供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 危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國家和地方現行相關標準規范,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同一單位工程同類別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用相同施工工藝時,可集中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二條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場地及周邊環境情況、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等;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等;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相關施工圖紙及節點詳圖。
第十三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由專業分包單位編制的專項方案應由專業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見附件),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專家組不得對未完成編審手續的方案進行論證。
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包括:
(一)專家組成員。專家應當從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當所在地專家無法滿足時,可從其他地區專家庫中選取。
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涉及勘察、設計內容的,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條 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并附上專家各自意見和相關信息(單位、學歷、專業、職稱、職務等)。
專項方案經論證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專家意見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并重新履行本細則第十三條的程序,修改情況應由專家組長或至少3名原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具體責任人員和投訴舉報電話,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七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交底內容應當包括施工工藝、材料、設備、工作流程、工作條件、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措施等,方案交底應由雙方簽字確認。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其中,屬于本細則附件1所列的危大工程,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重新審核;屬于本細則附件2所列的危大工程,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十四、十五條重新論證。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實名制登記,提供相關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等,項目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監測依據、監測目的、監測內容、監測方法、監測精度、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率、報警值及監測成果報送等。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報送監測結果,并對監測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一)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二十六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應將第三方監測方案、監測報告等納入檔案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管理制度和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不認真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失職等行為的專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
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申請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發現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人員違反本細則等危大工程管理規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對省外建筑施工企業違反違反本細則等危大工程管理規定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相關違法違規情況通報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實施處罰的同時,應將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公示。對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實施并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建質〔2011〕13號)同時廢止。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危大工程范圍詳見附件1;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詳見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