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8-03-18 瀏覽:5929
深預選委辦〔2008〕3號
關于2008年度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
開具納稅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施工、監理、造價咨詢、預拌混凝土企業:
根據《深圳市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規定(試行)》(深府〔2005〕114號),我辦擬于近期開展2008年度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的受理審查工作(具體時間另行通知)。為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現就有關企業開具納稅證明的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開具納稅證明的范圍
申請工程施工總承包商、專業承包商名錄的企業,需要考核2005、2006和2007年在深圳交納的營業稅(注: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提供建筑安裝業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申請工程顧問承包商(監理、造價咨詢)名錄的企業,需要考核2006和2007年度在深圳交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申請材料設備供應商(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的企業,只需考核2006和2007年度在深圳國家稅務部門交納的增值稅。
凡在2007年度已經申報過工程施工總承包商、專業承包商名錄以及工程顧問承包商(監理企業)名錄,且通過專家評審合格的申請人,本年度只需提供2007年度納稅證明,系統將根據該企業上年度申報納稅情況自動生成納稅總額。否則,該施工企業應按前述規定提供納稅證明。
二、關于開具納稅證明的時間
地方稅務局自
三、關于開具納稅證明需要提供的資料
申請人向市地方稅務主管部門開具“納稅證明”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開具納稅證明申請核準表(見附件);
3.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年度“深圳市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申請人納稅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
4.相關年度申請人列入明細表的在深圳市地方稅務機關已繳稅款的所有******原件和加蓋了單位公章的******復印件(稅務機關驗原件留復印件);
部分申請人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納稅證明,需要向深圳市的國家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四、關于專業承包企業代扣代繳稅款的問題
專業承包企業提供2007年度代扣代繳稅款的,應當準備以下材料:
1.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工程合同(注:工程合同需有明確的代扣代交稅款條款方予以認可);
2.2007年度的總承包企業納稅證明;
3.由總承包企業出具的代扣代交的納稅額書面證明。
對于負責代扣代交稅款的總承包企業,應在其納稅額中扣減相應的代扣代交稅額。
五、其他事項
申請人未按照要求將稅種和稅目分開填報或不如實填報的,一經查實,將按隱瞞真相、弄虛作假處理,不予列入名錄,并在兩年內不接受其加入名錄的申請。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深圳市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專用納稅證明(樣本)
2.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開具預選承包商專用納稅證明申請核準表
3.深圳市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施工企業)申請人200 年度納稅明細表
4.深圳市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監理、造價咨詢企業)申請人200 年度納稅明細表
深圳市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資格審查委員會辦公室
二○○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