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7-08-23 瀏覽:5191
深建協字(2007)第054號
深圳建筑業協會工作人員考勤、請銷假及休假管理規定
參照國務院,廣東省及深圳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會實際情況,現制定深圳建筑業協會工作人員考勤、請銷假及休假管理規定。
一、考勤
1.辦公室負責檢查落實考勤制度執行情況,并負責對部門正職及以上領導的考勤。各部門負責對所屬人員的考勤,并于工資發放前3天將考勤表交辦公室匯總。
2.本會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執行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和雙休日。
3.本會計算工作人員日工資,按每月實際工作天數21.5天計算。
4.以下情形視為遲到、早退:按本會規定的作息時間,超過15分鐘上班,提前15分鐘下班。
5.以下情形視為曠工:(1)未按請銷假的規定辦理請銷假手續的;(2)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但不足半天的,計為曠工半天;非正常缺勤半天以上但不足一天的,計為曠工一天。
6.秘書長以下工作人員往市外出差,須經秘書長、會長審批同意;秘書長出差由會長審批。
7.部門副職及以下工作人員市內公務(一天以內的),須將去向告知本部門負責人;部門正職告知分管領導;副秘書長告知秘書長;秘書長告知會長。
二、請銷假及休假
(一)請、休假的審批程序:
1.請休假一天的,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2.請休假二天的,由秘書處分管領導審批;
3.請休假三天以上的(含三天)須由秘書長審批;
4.部門負責人請休假由秘書長審批;副秘書長以上請休假由會長審批。
(二)請、銷假的注意事項:
1.本會工作人員請病假一天以上均須出具醫院證明;
2.本規定明確的所有請、休假事先須填寫《協會工作人員請休假申請表》并經審批,如特殊情況未及時填表者,可先向有關領導口頭請假,待返單位后補辦;
3.因公出差、請假、休假人員事先須作好必要的工作交待,在外期間與單位要保持通訊聯絡暢通。
4.請、休假假期結束后,須向批準人和辦公室銷假,否則作超假處理。
(三)年休假的有關說明:
1.工作人員年休假,可以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確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休假的,經領導批準,可轉下年度使用。
2.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45天,或請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者,當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3.已婚職工或未婚職工當年已按規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或夫妻分居探親假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當年已休假,而休假天數少于探親假天數的,可予以補足。女性工作人員按規定休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假的,男性工作人員按規定休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4.凡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仍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節日假期。休假期間的節日假(含公休假日)時間可累加計算。
5、未休年休假的,按未休實際天數計發浮動工資。
(四)探親假的有關說明:
1.在本會工作滿一年的專職工作人員,與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且雙方居住地相距80公里以外的,可享受探親待遇。
2.工作人員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選擇探父母或探居于異地的岳父母、公婆。
3.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配偶可來深探親,本會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工作人員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假期標準及待遇
類 別 |
資格條件 |
標 準 |
待 遇 |
說 明 | |||
基本工資 |
浮動工資 |
| |||||
年休假 |
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 已轉正定級 |
5天/年 |
100% |
不 予 發 放 |
病假、療養累計超過45天或事假超30天,不享受年休假。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 ||
工作滿五年,不滿十年 |
7天/年 |
100% | |||||
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 |
10天/年 |
100% | |||||
滿二十年 |
14天/年 |
100% | |||||
探 親 假 |
探配偶 |
已婚 |
30天/年 |
100% |
不 予 發 放 |
工作滿一年 | |
探父母 |
未婚 |
20天/年 |
100% | ||||
|
已婚 |
20天/4年 |
100% | ||||
婚假 |
法定程序結婚 |
5天 |
100% |
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 |||
晚婚(男25、女23周歲) |
增加10天 |
100% | |||||
喪假 |
配偶及直系親屬 |
5天 |
100% |
不含公休、法定假日 | |||
岳父母或公婆、經批準 |
5天 |
100% | |||||
產假 |
正常生育 |
90天 |
100% |
| |||
流產 |
懷孕不滿4個月 |
15-30天 |
100% | ||||
|
懷孕4個月以上 |
42天 |
100% | ||||
難產 |
增加15天 |
100% | |||||
晚育(女24周歲生育) |
增加30天 |
100% | |||||
多胞生育 |
每胞增加15天 |
100% | |||||
初婚、辦獨生子女證 |
增加3個月 |
100% | |||||
哺乳假 |
本人申請,領導批準 |
至嬰兒1周歲 |
75% |
| |||
看護假(僅限男員工) |
獨生子女證 |
10天 |
100% |
| |||
病假 |
工作不滿10年 |
2個月內 |
100% |
需出具醫院證明;病假超過45天,當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 |||
滿2個月,不滿6個月 |
90% | ||||||
超過6個月 |
70% | ||||||
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 |
6個月內 |
100% | |||||
超過6個月 |
80% | ||||||
工作年限20年以上 |
6個月內 |
100% | |||||
超過6個月 |
90% | ||||||
事假 |
|
累計1個月內 |
50% |
含公休和法定節假日;事假前須先休年休假;事假累計超過30天,當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 |||
|
累計超過1個月 |
停發 |
三、本規定自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