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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印發《關于嚴厲懲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

信息來源: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3-22   瀏覽:4678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印發《關于嚴厲懲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
深建規〔2019〕2 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執行《關于嚴厲懲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若干措施(試行)》(深建規〔2017〕11號),我局制定了《〈關于嚴厲懲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若干措施(試行)〉的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19年3月20日

關于嚴厲懲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若干措施(試行)的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執行《關于嚴厲懲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若干措施(試行)》(深建規〔2017〕11號,以下簡稱為《若干措施》),增強《若干措施》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加大對建設工程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力度

  《若干措施》第一條所列“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重從快查處”是指:

  (一)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按照國家、廣東省及我市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所設處罰的上限執行;

  (二)涉及法定處理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內從快處理。

  二、公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

  《若干措施》第二條中的“安全問題突出工地”按下列情形進行認定并公布:

  (一)施工現場發生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公布;

  (二)被責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由市、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請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公布;

  (三)因安全生產問題被國家、省、市、區建設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列入督辦范圍的,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公布;

  (四)其他安全問題突出工地,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公布,或者由市、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請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公布。

  三、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紅、黃色警示制度

  (一)紅色警示

  1.建設工程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或者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發現或收到安全事故或險情通報后立即按照《若干措施》對施工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等責任人員作出紅色警示的決定。

  2.建設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責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若干措施》立即對施工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等責任人員作出紅色警示的決定。

  3.經事故調查組認定,建設、監理、勘察、設計、材料設備供應商、檢驗檢測等單位對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負有責任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正式收到經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后立即按照《若干措施》對上述責任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等責任人員作出紅色警示的決定。

  4.紅色警示決定由市、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二)黃色警示

  1.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未達到紅色警示標準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形(詳見附表)對涉事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黃色警示的決定,警示期限為2個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適時調整黃色警示的情形。黃色警示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主體誠信管理。

  2.黃色警示決定由市、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三)同時給予多項紅、黃色警示的合并執行

  建設工程依法需要同時給予多項紅色警示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分別作出警示決定后,按其中最長的紅色警示期限執行。

  建設工程依法需要同時給予多項黃色警示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分別作出黃色警示決定后,黃色警示期限累計執行。

  建設工程依法需要同時給予多項紅色警示和黃色警示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按前兩款規定作出紅、黃色警示的決定。

  (四)警示期內又被給予警示的合并執行

  在紅色警示期內,涉事單位又發生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需要給予紅色警示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給予紅色警示。新紅色警示與未執行完畢的紅色警示合并執行,以二者中截止日期較遠的紅色警示期限為最終執行的紅色警示期限。

  在黃色警示期內,涉事單位又發生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需要給予黃色警示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給予黃色警示。新黃色警示期限與未執行完畢的黃色警示期限累計計算。

  (五)警示信息的錄入及生效

  市、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在紅、黃色警示決定作出的當日將警示內容錄入相關信息系統,紅、黃色警示信息自錄入系統后的次日零時起生效。

  (六)依法禁止紅色警示對象在本市承接新的業務和投標

  1.公開招標的項目,紅色警示在截標前已經生效的,招標人應拒絕紅色警示單位或人員參與投標。深圳市建設工程交易服務平臺可以通過技術措施對紅色警示單位或人員進行鎖定。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等責任人員被紅色警示的,在紅色警示生效期間,依法不予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和施工許可。在紅色警示生效前已經簽訂合同或者取得中標通知書的除外。

  2.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等責任人員在12個月內被2次紅色警示的,用人單位必須對紅色警示人員進行更換,更換人員的任職條件不得低于原崗位人員要求。

  (七)紅、黃色警示的申訴處理

  被警示單位或個人對紅、黃色警示有異議的,可向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1.非因人員傷亡事故被警示的,被警示單位或個人可以自執法文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下達執法文書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逾期視為無異議;

  2.因人員傷亡事故被警示,但事故不被認定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相關部門決定不予立案調查的,被警示單位或個人可以自相關認定或決定作出后10日內,向下達執法文書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逾期視為無異議。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訴后,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申訴理由成立的,依法撤銷紅、黃色警示,并及時變更系統中的相關記錄信息。申訴理由不成立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向申訴人說明理由。

  四、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建設工程發生1人及以上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傷的安全事故,或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關于加強住建行政執法與公安刑事司法銜接的工作意見》(深公法字〔2016〕276號)規定,商請市、區公安部門提前介入,并聯合查處。

  五、全面實行停工檢查、約談警示、掛牌督辦制度

  (一)關于停工檢查

  1.建設工程發生安全事故的,市、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及時下發停工整改通知書。死亡1人的,停工整改期限原則上不少于7天;死亡2人及以上的,停工整改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5天。停工整改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組織安全生產條件評估,滿足復工條件的,應向作出停工整改決定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共同簽署的復工申請,經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復查并下達復工通知書后方可復工。

  2.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事故信息包括涉事施工單位信息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市、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涉事施工單位在本市參與施工的其他工地的監督執法。涉事施工單位應組織不少于3天的安全生產自查自糾工作,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直至安全隱患全部予以消除并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共同簽字確認后方可復工。

  3.應急搶險、隱患整改以及為保證安全必須連續實施的作業內容不納入停工范圍。

  (二)關于約談警示

  事故工地應當在工地現場召開現場警示會。市、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約談事故工地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責任人。

  (三)關于掛牌督辦

  對事故工地和安全問題突出工地進行掛牌督辦。市、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在事故工地門口醒目位置加掛“生產安全事故整治督辦工地”牌,在安全問題突出工地門口醒目位置加掛“安全生產綜合整治督辦工地”牌,掛牌時間不得少于2個月。掛牌期限屆滿,掛牌工地可向市、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申請摘牌。

  六、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資質條件核查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及資質動態核查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組織實施。外地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或相關資質經核查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發證機關依法處理。

  七、建立政府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違約金制度

  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違約金的標準結合合同金額和事故等級進行確定,原則上不得低于100萬元/人,并由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建項目原施工合同未對生產安全事故違約金進行約定的,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約定。

  八、加大生產安全事故問責力度

  對相關執法人員在涉事工地的履職情況考核工作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市、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全力配合,提供有關管理制度以及監督執法記錄文書。考核工作應當遵循“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追責”的原則。

  九、相關術語

  (一)《若干措施》所稱的重大安全隱患是指,作業現場、設施設備存在不安全因素,或現場作業人員的操作行為不規范,或存在管理缺陷,可能導致較大及以上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安全隱患。

  (二)《若干措施》中所稱的涉事施工單位一般包括與安全事故相關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

  (三)除特別注明外,《若干措施》中所稱的天數均為自然日。

  十、生效時間

  本細則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與《若干措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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