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7-08-16 瀏覽:5750
關于印發《深圳建筑業協會總工程師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了提高深圳建筑業的技術含量,促進深圳建筑行業的現代化發展,爭創建筑精品,深圳建筑業協會決定成立深圳建筑業協會總工程師委員會。《深圳建筑業協會總工程師委員會章程》于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經深圳建筑業協會五屆二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此通知
深圳建筑業協會 | |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
深圳建筑業協會總工程師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深圳建筑業的技術含量,促進深圳建筑行業的現代化發展,爭創建筑精品,深圳建筑業協會決定成立深圳建筑業協會總工程師委員會(Chief Engineer of the Commission of 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ciation(以下簡稱總工委)。
第二條 “總工委”是隸屬于深圳建筑業協會的專業技術學術機構,是一個學術性、公益性團體,由在深圳從事建筑工程施工二級以上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和一級以上的專業承包企業的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自愿組成。
第三條 “總工委”的工作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建立企業總工程師技術交流與技術研討平臺,促進深圳市建筑業科技創新和科技進步;按照國家和深圳市工程建設發展的方針與總體改革思路,開展工程建設的專業技術和管理技術的研究;研究并提出解決本地區建筑業在建設過程中突出的質量、安全的難點與熱點問題的技術措施和技術方案。
第四條 “總工委”接受業深圳市建設局、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深圳建筑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總工委”的辦公地點在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總工委”是深圳建筑業協會的分支機構。在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總工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執行建設部制定的有關推進工程建設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
(二)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促進科技發展的建議;
(三)受行政主管部門、深圳建筑業協會的委托承擔以下業務:
l 組織行業標準的編制;
l 組織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貫徹和執行;
l 組織深圳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評審;
l 組織深圳市工程建設優秀QC小組活動成果的評審和發布;
l 組織深圳市建筑業施工工法的評審和鑒定;
l 對施工企業的施工技術方案和設計方案提出優化的建議;
l 指導企業開展創優活動;
l 開展對本地區在建項目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
l 組織對企業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
(四)組織企業總工程師之間的學術交流;
(五)推廣工程建設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機具的應用;
(六)組織先進技術交流,開展技術咨詢活動;
(七)加強各省、市同業組織機構的聯系,組織對有標志性的、技術含量高的在建工程項目進行參觀和考察;
(八)承辦深圳建筑業協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委員
第八條 “總工委”的成員均應成為深圳建筑業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總工委”的委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總工委”的章程;
(二)有加入“總工委”的意愿;
(三)在建筑施工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從事建筑工程施工二級以上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和一級以上的專業承包企業的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
(五)按時交納個人會員會費、并積極參與其活動。
第十條 委員加入“總工委”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總工委”的申請書,并經本人所在單位簽署意見;
(二)經深圳建筑業協會總工程師委員會主任委員審查批準;
(三)由“總工委”常務委員會發給委員證。
第十一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總工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以優先參加“總工委”舉辦的各種學術會議和活動;
(三)優先取得“總工委”有關的資料和服務;
(四)對“總工委”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委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總工委”的決議;
(二)維護“總工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總工委”委派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個人會員會費;
(五)向“總工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總工委”的工作章程;
(七)積極參加“總工委”舉辦的各種活動。
第十三條 退出“總工委”應書面通知本“總工委”。如果2年不交納個人會員會費或不參加“總工委”活動的,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委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總工委”提請深圳建筑業協會總工程師委員會委員大會(或委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總工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委員大會(或委員代表大會),委員大會(或委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三) 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委員大會(或委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委員(或委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或委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委員大會(或委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深圳建筑業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總工委”設立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并下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是委員大會(或委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總工委”開展日常工作,對委員大會(或委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委員大會的決議;
(二)向委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
(三)提出和修改“總工委”工作章程草案;
(四)領導“總工委”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總工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制定“總工委”的年度工作計劃;
(七)審定“總工委”組織的各種技術創新活動成果;
(八)審核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總工委”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總工委”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5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委員大會(或委員代表大會)2/3以上委員(或委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總工委”的日常辦公室設在深圳建筑業協會工程技術管理部。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和落實“總工委”下達的工作目標,完成其下達的各項任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總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